|
一、主要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局是主管全区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和经济技 术协作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有关招商引资的地方性规章、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统筹协调全区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协作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招商引资和经济协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全区招商引资和经济协作信息网络建设;指导和协调 全区网上招商工作;负责招商引资、经济协作项目库的建设工作。
(四)制定全区大型招商引资活动方案,策划、组织、协调全区 重大招商引资和经济协作活动;调查研究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联络、邀请境外和外省区团组来宁考察、洽谈并承担相关 的接待工作;组织、协调区内团组出外开展考察、洽谈活动;承办自治区政府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代表团出访组团、联络、浴谈和项目跟踪等有关工作。
(六)负责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运作协调、跟踪服务工作,协调
解决引进项目的报批、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创新投资软环境,监督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建立招商引资服务体系。
(七)加强与国内外的信息交流;负责自治区政府交办的我区与外国政府、跨国公司的对外联络和信息互通工作;负责同自治区政府聘请的国内外经济顾问的联络工作。
(八)指导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的招商引资工作;联络自治区政府在境外设立的具有招商引资职能的代表机构;组织、协调、促进自治区的境外投资工作。
(九)组织、协调、促进区域间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承办黄河经济协作区省(区)负责人会议确定的经济合作有关事项和宁夏方的日常事务。
(十)参与拟定全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协调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活动。
(十一)负责东西合作项目的审批和东西合作企业的认证。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